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审批突出问题整治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赣州市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安许申报和审批行为,为建筑业企业发展,特别是为有实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服务,创造优良的审批服务环境。经研究,现就加强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安许申报和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安许申报管理有关要求。
(一)首次申请不分等级资质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加强资质申报管理,打击非法的劳务资质申报倒卖行为,首次申请为不分等级资质类别的企业,在办理增项申请时,企业配备的“三类人员”应满足拟增项的相应资质等级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
1.施工总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核查
(1)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上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符合标准的业绩,予以认定;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与平台发布的工程信息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业绩;对技术负责人在江西省外完成项目的历史补录业绩,对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不属实的,业绩不予认可。平台上业绩信息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D级的业绩(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我局函询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实。
(2)水利、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转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2.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核查
申报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个人业绩核查实行承诺制。申报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升级企业工程业绩核查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的,由我局发函至业绩所在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三)资质相关人员核查
实行全方位评估人员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企业申报资质中技术负责人的任职履历应与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工作履历保持一致。严厉打击挂证违法行为,对于技术负责人工作履历聘用关系频繁变动,涉嫌作为专门用来申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拟以非专业从事建筑业企业人员论处,不予认可。因虚假申报导致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履历与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工作履历不一致,给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损失及法律后果。
(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A、B、C三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认定
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登记,且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以能在住建云系统正常申报为准。
(五)省内跨地市变更
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严厉打击倒买倒卖进出赣州的“空壳企业”,企业申请省内跨区域变更迁入赣州市的,资质按照动态核查的标准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进行审查。安许按照动态核查的标准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B、C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A证按照首次标准进行考核。对于相关人员未达到动态核查标准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到位后,予以审批。
(六)重新核定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经济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宜简单变更)的情况,该企业资质和安许核准需要对企业进行重新核定,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审批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定。对于主要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到位后,予以审批。
(七)关于资质、安许证书核发
在核发资质、安许证书前,企业在公示期间人员一律不得变更,若在申报系统中发现人员异常(聘用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将取消企业资质公示资格。涉及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企业安许需转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通过后再核发。
二、严厉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非法中介。为营造健康的建筑业企业发展环境,我局将严厉打击扰乱行政审批秩序的行为,对打着“包办、包过”的幌子,收取高额手续费,短期内反复申报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以及专门以申报资质用于倒买倒卖的非法中介,一经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并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三、严肃通报惩戒弄虚作假的企业。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严禁虚假申报,不得违规申报,申报材料一经受理,不得随意修改更换,我局将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安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认真审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审批工作中发现申报企业因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资质、安许申请。对申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安许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同时,将相关办理人员列入申报黑名单。涉嫌伪造证书证件、国家公文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对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仍按原审查方式审查。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3月1日